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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红星美凯龙商铺购买的十几万家具气味熏人,检测后发现猫腻

2022-01-25|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沈阳男子薛某某于2014年在红星美凯龙商场的一家店铺中花十几万购买了一套木质家具,收货后发现气味很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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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薛某某于2014年在红星美凯龙商场的一家店铺中花十几万购买了一套木质家具,收货后发现气味很大,于是委托了相关检测机构对自家房间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没想到检测过程中竟发现,家具主材与合同约定的不符。薛某某与店主周某某和红星美凯龙协商未果后,选择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案件有了结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薛某某:要求周某某退款并赔付,红星美凯龙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1月16日,薛某某在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所管理经营的商场与沈阳美瑞克家具店主周某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某某向薛某某出售美瑞克品牌的产品,包括长茶几、电视柜、衣柜、双人床、餐台、餐椅等木质家具18件、共计货款127000元,主材均为桃花芯木,交货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保修期1年。

合同签订后,薛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和店内pos机支付,向周某某交付了全部家具款,随后周某某亦向薛某某交付了全部家具。但薛某某收到全部家具后,觉得家具的气味很大,于是花费2200元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房间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发现,家具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主材均为桃花芯木。

为此,薛泮成找到周某某交涉,又到周某某所经营店铺的管理者红星美凯龙投诉,均未果,双方产生纠纷,随后薛某某诉至法院。

周某某:不存在欺诈,红星美凯龙应负责商品质量监督

店主周某某辩称,本案所涉的全部家具均在其店内有展示,不存在薛某某未见全部实物,未检验全部实物现状的情况,消费者已了解家具基本外观情况,自己交付的家具与摆设样品未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另,周某某认为自己出售的家具未影响薛某某的正常使用,也未侵害其较大的财产利益,符合家具行业同品质商品的价格标准,不存在价格过高的情况。因此自己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

同时,周某某也认为红星美凯龙向自己出租涉案展位并收取了质量保证金,应负责商品的质量监督。

红星美凯龙:已尽提醒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红星美凯龙则辩称,与周某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红星美凯龙商场内成交的交易需要使用红星美凯龙加盖售后服务专用章的统一定销货单、商场统一收银单,否则属于违约行为。现周某某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私下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红星美凯龙对其超出管理的经营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薛某某及周某某逃避红星美凯龙商场的监管,进行私下交易,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与红星美凯龙无关,也无权要求红星美凯龙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红星美凯龙表示商场各出入口大门、各商户展位门口、滚梯、电梯附近等显著位置均向消费者张贴明示参加“统一订单、统一收银”,并循环广播播放提醒,红星美凯龙对商户及消费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管理及提醒义务。

人民法院:周某某存在欺诈行为,红星美凯龙不承担责任

综合当事人陈述、销售合同、POS票据、录音、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理。

判决书显示,周某某作为销售者,在明知其向薛某某销售的部分家具主材不是桃花芯木的情况下,未告知薛某某真实、全面的信息,具有诱导、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致使薛某某作出了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从而购买了涉案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周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向薛某某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而薛某某在明知商场统一收银且知道红星美凯龙内设有专门收款处的情况下,仍然与美瑞克家具店私下签订合同进行场外交易并直接付款给美瑞克家具店,而未将货款交给红星美凯龙,既使得美瑞克家具店脱离了红星美凯龙的监管,同时又损害了红星美凯龙的合法利益,故红星美凯龙不应对周某某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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