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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走却被“弹飞”,路人离奇死亡谁应担责?

2021-11-17|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正常行走的路人突然“飞”了起来,离奇死亡,多名被告却均称自己无责。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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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走的路人突然“飞”了起来,离奇死亡,多名被告却均称自己无责。

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路人正常行走却被弹飞,家属起诉七被告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李先生被发现躺在闵行区朱建路的绿化带中,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监控显示,当日11时49分,重型货车(“前车”)司机周某驾车途经联友路朱建路路口时,该车超高装载的水泥预制板将路中的架空线刮落。

14时39分,驾驶小型客车(“后车”)司机叶某驾车途径时,车轮将掉落在地上的架空线卷入车底,拉扯力致车辆横移、架空线突然绷紧,将正常行走的李先生弹飞至电线杆上后坠地死亡。

由于事故发生在道路中央,众人并未第一时间留意到李先生,3小时后,李先生才被人发现倒在绿化带中。

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货车超高且无主电缆线架设过低。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家属将“前车”司机周某及其所属单位、“后车”司机叶某、两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路管所等七方列为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190万元。

如何确定受害人死因?

交警部门将周某驾驶车辆挂断无主电缆及叶某驾驶车辆将无主电缆卷入车底,拉扯力至线缆突然绷紧致李先生死亡作为两个分开的交通事故分别作了认定,认定周某与无主电缆负同等责任、李先生死亡的事故系意外事故。

但法院认为,两起事故虽然发生于不同时间段,然该两起事故共同造成了李先生的死亡,故应该将两起事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前车”将“无主电缆”挂落,掉落地上的“无主电缆”被“后车”拉扯弹起,致李先生死亡,故该意外事件属“多因一果”。

致死事件的各参与方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周某驾驶的“前车”因超高挂落了“无主电缆”,其显然有重大过错。而“无主电缆”虽然无法确认其所有权人,但架设无主电缆的一侧电线杆属某电信公司所有,某电信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人,应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尽管理职责,无主电缆架设过低,故某电信公司也有一定过错。

同时,“后车”将掉落在地上的“无主电缆”卷入车底,拉扯力致车辆横移、架空线突然紧绷致李先生死亡,法院认为叶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应当与前车保持车距、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叶某称其未注意路面上的电线才发生了事故,系叶某作为驾驶员对路面观察的疏忽大意,故其对李先生的死亡也有过错。

此外,从周某驾驶“前车”挂断“无主电缆”至发生李先生死亡的事故间隔不到三个小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路管所存在接到通知但没有及时到场处理的情况,故路管所对李先生的死亡无过错。死者李先生事发时正常行走,无过错。

各方侵权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法院表示,“前车”虽然是由周某驾驶,但其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某运输公司承担。

A保险公司辩称因周某驾驶的车辆超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商业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意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B保险公司辩称叶某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商业险部分应当免赔,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闵行法院判决,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某运输公司承担60%(由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由某电信公司承担30%,由叶某承担10%(由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叶某承担)。

法院宣判后,被告A保险公司以某运输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异议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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