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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亦被要求参照执行 互联网贷款细则影响几何?

2021-02-22|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继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互联网贷款再迎强监管。2月20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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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互联网贷款再迎强监管。

  2月20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是对《办法》规定的细化。具体在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的同时,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提出具体监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通知》亦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多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或受影响较大。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下发此次《通知》之前,银保监会已就互联网贷款出台前述《办法》。《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在此背景下,《通知》在《办法》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在风控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与合作机构的合作上,《通知》明确三条红线:

  1、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3、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外,《通知》还明确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对本报记者分析称,《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暂行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在苏筱芮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从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经营、核心风控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互联网平台是间接的,“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实际上能够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的业务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多处内容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又如“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去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苏筱芮认为,背后反映出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的思路,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对于此次提出的地域限制,苏筱芮认为,地方法人跨区经营的风险防范是去年以来的工作重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既有互联网贷款,也有互联网存款,存在底层风险隐患,可能导致风险外溢。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

  实际上,对于此次《通知》中提及的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的要求,去年颁布的《办法》已有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各家尺度不一未能真正落实。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前的《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已经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此次细化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信托公司被特别提及参照执行消费金融业务或受影响最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明确提及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影响几何?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主要会对消费金融业务有影响,特别是和互联网企业的联合贷,将极大提升合作方的前期资金投入。不过现在信托公司更多是助贷等模式,此次监管政策整体影响不大。

  “我认为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不会太大,这个首先影响的只是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而消费金融业务中,信托公司有很多也是通过助贷机构做,那么助贷机构的这种交易结构基本上不会受《通知》影响。但文件的意图很清楚,就是增加互联网贷款中合作机构的资金实力要求,将合作机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杠杆比例降下来。”华东一位信托人士表示。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三个量化指标。三个指标分别是:一是单笔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30%以上。这限制了合作机构的资质和资金实力;二是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信托公司自身的资本实力会影响业务的规模。三是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信托业可以做贷款业务,但消费金融业务的规模应该没有这么大,影响可能不大。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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